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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设定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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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设定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问:某信息工程项目,投标人比较多,为了保证项目质量,能否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设置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答:已经取消的资质不能再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我国国务院在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明确取消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条件,即该资质不再是法定资质,将这一资质作为资格性条款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在2014年被取消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中国电子企业联合会承担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和项目经理认定工作。其中“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要求申请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0万元,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5000万元”“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或不少于4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规模进行了限制,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规定。因此,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不能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条款。

2018年12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工信部信软函〔2018〕507号)也明确强调:“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确保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到位。”

 
 
 
 
 

购文件能否限定市场排名在前的品牌才可以投标?

问:某UPS采购项目进行公开询价采购,公开询价公告的采购需求部分对于UPS的具体参数及服务要求内容中的“制造商实力”一项写明:“所投产品(主机)品牌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前5名,必须有官方认可的证明材料(以CCID为准)”。请问:是否可以规定只允许某行业或者某类产品(服务)公开的市场排名在前的供应商才可以参加政府采购?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本采购项目询价采购公告中要求“所投产品(主机)品牌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前5名”,同时又非满足招标项目实际需求所必需,该条件实质上限定了特定的UPS品牌,从而限制了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公平竞争的机会,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行为,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采购人应当在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25年5月14日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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