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仅生产企业能参与,合规吗?
问: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仅生产企业能参与,合规吗?
答: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除非特殊情形外,不宜仅要求生产企业参与,极易导致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025年3月31日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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