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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3年首次大修!3.3万亿政府采购市场规则大变!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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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制定,2014年做过一次小幅修正,至今已运行二十余年。这期间,政府采购规模从千亿级一路攀升至2025年的3.3万亿元——市场体量、交易模式、监管环境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2026年6月23日,《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这是该法自2002年落地实施23年来第一次系统性大修,现行9章88条扩容至10章104条,新增两大重磅独立章节,直接重塑超3.3万亿政府采购市场规则。

 

 

二、五大核心修订条款拆解

 

 

1、立法目目的升级:从“省钱”到“全国统一大市场+绩效为王”

现行法第一条的立法目的是“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修订草案将其改为“绩效”——一字之差,背后的理念跃升却非常大。

核心转变:资金效益→全过程采购绩效,不再只看流程合规,履约效果、项目落地成为考核核心;

新增顶层定位:把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写入立法宗旨,彻底破除地方壁垒、行业保护;

政策功能加码:法定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绿色低碳、欠发达地区扶持,政策红利硬性落地。

对采购人的影响:

今后不再只看“花多少钱、省多少钱”,而是要回答“花出去的钱产生了什么效果”。预算编制、需求设定、履约验收都要纳入绩效评价体系,采购人必须从“执行者”转型为“绩效管理者”。

对代理机构的影响:

代理机构的服务重心也要从“帮走完程序”转向“帮采购人实现绩效目标”。需求论证、履约跟踪、绩效评估等增值服务将成为核心竞争力。

 

2、适用范围全覆盖,小额零星采购不再是“法外之地”

修订草案第十条首次规定:

"未达到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适用简易采购程序。"

以往,低于限额标准的小额零星采购长期处于监管缺位状态,现在正式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进一步堵死小微采购灰色操作空间。

对采购人的影响:

小额采购不再是“想怎么买就怎么买”的自由地带。采购人需要建立小额采购的内控制度,即使是简易程序也要留痕、要合规、要公开。这意味着采购管理向下延伸到了更细的颗粒度。

对代理机构的影响:

小额零星采购的规范化意味着新的业务空间——为采购人提供简易采购程序的操作指引、模板文件和合规审查服务,将成为代理机构的新增长点。

 

3、新增“前期准备”专章:采购需求终于被正视

这是本次修订中最有制度创新意义的章节之一,在现行法和实施条例中均无对应专章。

核心内容包括:

采购意向提前30日公开——大幅提升透明度,为供应商预留准备时间,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最高限价制度——防止预算虚高,为节约财政资金提供制度保障。

需求管理与需求调查制度——从源头提升采购质量,重大项目强制开展需求调查,杜绝“量身定制”倾向性参数。

采购文件统一法定10项必备内容——减少文件漏洞,进一步规范文件编制。

长期以来,政府采购“重程序、轻前期”,致使需求模糊、预算虚高、准备仓促等一系列问题,在程序阶段再怎么规范也补救不了。

新专章的制定也正是为了填补这一制度空白!

对采购人的影响:

这可能是对采购人工作方式影响最大的变化之一。采购意向必须提前30日公开,意味着采购计划必须提前规划、不能再临场决策。最高限价制度要求采购人认真做市场调研,不能再“预算报多少就招多少”。需求调查制度则要求采购人在立项阶段就深入论证采购需求,从源头保证采购质量。

对代理机构的影响:

前期准备专章将代理机构的服务予以前置。需求论证、市场调研、最高限价测算、采购意向公开等环节都需要专业支持。代理机构需要从“程序执行者”升级为“前期准备顾问”,服务链条显著拉长。

 

4、取消“公开招标为主”:采购方式选择权归采购人

现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修订草案删除了这一规定,改为:

“采购人应当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采购方式”(第三十五条)。

这意味着公开招标不再享有法定优先地位,采购人获得了更大的方式选择自主权。但更大自主权也意味着更高要求——需要专业判断能力,需要配套强化监督。

此外,原“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统一为“招标”概念,第三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通过发布采购公告形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竞争”,保留了少量潜在供应商情形下的直接邀请机制。

对采购人的影响:

采购人不再被“公开招标优先”束缚,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灵活选择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都有各自的适用场景。但这同时要求采购人具备更强的专业判断力,方式选择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支撑,否则可能面临质疑和投诉。

对代理机构的影响:

代理机构需要帮助采购人做好方式选择论证,不同方式的适用条件、操作流程、风险点都需要更精细的专业服务。“帮选方式”将成为代理机构的核心能力之一。

 

5、数字化专章:最大的立法亮点

修订草案新增第六章“政府采购数字化”(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七条),这是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史上首次设立数字化专章,具有里程碑意义。

三个关键条款:

  • 第六十三条(数据互联互通)推动政府采购数据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互联互通和有序共享。这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技术基础。

  • 第六十五条(平台公平竞争义务):明确电子交易平台运营者不得利用数据资源、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谋取不正当利益,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这是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理念在政府采购领域的直接体现。

  • 第六十七条(全过程监管):省级以上监管部门统筹建设监管系统,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电子监管。

对采购人的影响:

数字化意味着采购全流程将越来越多地在线上进行,数据留痕、过程透明、实时监管成为常态。采购人需要适应电子化采购的操作方式,同时要关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更重要的是全过程数据可追溯,任何不规范操作都将“有迹可查”。

对代理机构的影响:

数字化专章对代理机构的影响可能是最深远的。电子化采购要求代理机构具备数字化操作能力,线上评审、电子编标、数据对接等将成为基本技能。同时,平台公平竞争条款意味着代理机构不能再依赖特定平台的“关系”或“便利”来获取业务,竞争环境更加公平但也更加激烈。

 

三、罚得更重,管得更细

 

1、投诉时效大幅缩短

修订草案对投诉处理的时效要求明显缩短,意味着供应商维权更高效,但也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更短时间内完成答复和举证。

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影响:

投诉答复的时间压力增大,必须建立更高效的投诉应对机制,提前准备好常见投诉的答复模板和举证材料。

 

2、监督检查范围全面扩展

修订草案第七十七条将监督检查内容从原来的3项扩展为7项,新增了对项目预算、采购政策执行、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投标响应、信息发布、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料保存、代理机构收费和退还保证金、电子交易平台规范运营、内部控制制度等的监督检查。

对采购人的影响:

检查事项从“程序合规”扩展到“全链条合规”,采购人需要在每一个环节都做到规范留痕。内控制度的完善不再是建议,而是法定要求。

对代理机构的影响:

代理机构的收费规范、保证金退还、资料保存等都纳入检查范围,合规要求更全面。不规范的操作空间将进一步压缩。

 

3、法律责任体系大幅强化

三大趋势:罚款数额大幅提高个人责任追究加强(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个人并罚)、新增电子交易平台运营者专有罚则。特别是“终身禁止”条款的引入,极大增强了法律威慑力。

对采购人的影响:

违规成本显著上升,不仅机构要罚,个人也要罚。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更加重视合规风险,“终身禁入”的威慑力不容忽视。

对代理机构的影响:

同样面临更严厉的法律责任。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如果严重违规,可能面临终身禁入行业的风险。合规经营不再只是“道德要求”,而是“生存底线”。

 

 

 

结语

修订草案目前处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阶段,后续还需经过二审、三审等立法程序。正式通过后,国务院还需根据第一百零三条制定新的实施条例,各项配套制度也将陆续出台。

但方向已经很清晰了——

从“管程序”到“管绩效”,从“地方分割”到“全国统一”,从“线下操作”到“数字治理”,这场修法正在重新定义政府采购的底层逻辑。

对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来说,现在最该做的事不是等待,而是提前布局:

  • 采购人:完善内控制度、建立绩效管理体系、提前规划采购意向公开时间表、强化需求论证和市场调研能力。

  • 代理机构:升级数字化操作能力、重构服务链条(从前期准备到履约验收全覆盖)、强化合规风控体系、培养绩效管理服务能力。

3.3万亿的市场规则正在重写,谁先适应,谁先受益!

2026年7月1日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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